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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9-03-20 10:50:57】   【作者/来源:开元公证处 】   【阅读: 3998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继承人情况证明

死者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即死者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①②③任选其一)

①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全户)(派出所盖章的复印件);

②死者的个人档案(填写了家庭成员情况的表格经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③继承人的个人档案(填写了家庭成员情况的表格经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证明配偶情况可提交:死者《结婚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独生子女可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

所有继承人须携带身份证件亲自前往公证处;或委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配偶、父母、子女情况)。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须亲自前往公证处签署《放弃声明》;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遗产证明

1、《房屋产权证》原件

2、银行出具的《公积金员工帐户查询单》原件

3、《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原件

4、股票、基金明细单

5、存折、存单原件

6、其他财产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