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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8年元旦起施行 法治素养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发布时间:2018-01-06 11:23:41】   【作者/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 】   【阅读: 4382 】    

《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三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今日下午,福建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情况作出解读。

     福建省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陵军介绍,条例提炼固化了30多年来普法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明确了在党委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了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普法重点群体。此次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条例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并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并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规划。

    李陵军说,“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和外延有深刻不同,从单纯强调对普通公民法律知识的传授,到将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法治宣传教育更加注重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这些党的政策性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性规范,确保得到贯彻落实。

    李陵军还介绍,此次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为一条主线,贯彻整个条例始终。其中,条例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从普法体制、普法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