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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08:49:14】   【作者/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 】   【阅读: 7767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

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局、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标准详见附件。降低了证明商事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证明离婚、抚养等协议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五、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实行上限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项目

上限收费标准

1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商事合同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2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3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4

(四)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600元

(包括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没有提供以上服务的,减半收费,每件收取300元。)

5

(五)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6

(六)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每件收取500元

7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1.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20万元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按0.3%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8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

  1. 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 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 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9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收取120 元

10

(二)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11

(三)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50元

12

(四)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每件收取500元

13

(五)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14

(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元

15

(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16

 四、公证 事务

(一)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每件收取100元

17

(二)公证核实

每件收取150元

18

(三)翻译费

每一千字8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场监督公证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